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15号楼5楼。
电话:0577-88030508。
邮政编码:325000。
工作时间:夏季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6:00,春、秋、冬季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局领导及分工情况;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及时限
1.公开渠道。
(1)鹿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di-network.com)
(2)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3)现场查阅点:区档案馆,地址:宽带路18号4楼查阅大厅,联系电话:0577-55888187,查阅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宽带路18号,联系电话:0577-56588300;查阅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15号楼5楼, 咨询电话:0577-88030508,咨询邮件:fzj@lucheng.gov.cn,传真:0577-88030508,邮政编码:325000,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6:00,春、秋、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其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此处转到申请页面)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六、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政务专题等9个一级类别和19个二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