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温鹿特殊工时许〔2024〕30 号 温州佳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 年 07 月 23 日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2024 年 07 月 24 日依法受理(编 号:温鹿特殊工时许〔2024〕30 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第四 条和第五条、《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 〔2006〕181 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 位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26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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