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129/2024-4973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民优〔2004〕172号《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标规则根据每年国家和省文件来对优抚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随国家的增长相适应。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1、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新旧标准对比详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鹿退役军人发〔2024〕8号,附件1 2、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的下列人员: (1)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标准对比详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鹿退役军人发〔2024〕8号,附件2 (2)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标准对比详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鹿退役军人发〔2024〕8号,附件3 (3)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提高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由原来的1000元/月增加到1040元/月。 3、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加45元,提高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未领取养老金的,由原来的715元/月增加到760元/月;已领取养老金的,由原来645元/月增加到690/月。 4、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提高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由原来的每服一年兵役54元/月增加到57.33元/月。 5、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的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与2023年标准保持不变52400元/年。 6、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按国家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新旧标准对比详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温鹿退役军人发〔2024〕8号,附件3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7-88661039。 政策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