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129/2024-4973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退役军人发〔2024〕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62-2024-0001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鹿城区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建国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未领取退休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在鹿城区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7.5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每人每月104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鹿城区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按每人每月76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7.33元标准(每年688元)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详见附件3)。

九、2023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不再调整,低于国家增加标准部分的,按照国家增加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优抚对象,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标准执行(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年标准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详见附件5);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802.5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40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90元。

十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详见附件4)。

十二、提高部分补发时间见附件

各街道、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优抚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2023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表

           5、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温州市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単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16270

124410

8140

因公

111560

118250

6690

因病

106900

112250

5350

二级

因战

105220

112590

7370

因公

98770

104700

5930

因病

94190

98900

4710

三级

因战

92320

98780

6460

因公

85970

91130

5160

因病

79770

83760

3990

四级

因战

75670

80970

5300

因公

67680

71740

4060

因病

61620

64700

3080

五级

因战

59100

63240

4140

因公

51200

54270

3070

因病

47110

49470

2360

六级

因战

46170

49400

3230

因公

43290

45890

2600

因病

36230

38040

1810

七级

因战

34780

36870

2090

因公

30840

32380

1540

八级

因战

21960

23280

1320

因公

19910

20910

1000

九级

因战

18240

19330

1090

因公

14510

15240

730

十级

因战

12810

13580

770

因公

10850

11390

54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级

因战

169726

177866

8140

因公

163137

169827

6690

因病

138453

143803

5350

二级

因战

157478

164848

7370

因公

150429

156359

5930

因病

125844

130554

4710

三级

因战

135557

142017

6460

因公

128638

133798

5160

因病

112736

116726

3990

四级

因战

121579

126879

5300

因公

114249

118309

4060

因病

98518

101598

3080

五级

因战

72016

76156

4140

因公

64081

67151

3070

因病

58347

60707

2360

其中因患精神病

81054

83414

2360

六级

因战

58432

61662

3230

因公

53212

55812

2600

因病

46063

47873

1810

其中因患精神病

68770

70580

1810

七级

因战

45863

47953

2090

因公

40054

41594

1540

八级

因战

37554

38874

1320

因公

32385

33385

1000

九级

因战

32015

33105

1090

因公

26366

27096

730

十级

因战

25946

26716

770

因公

20867

21407

540

备注:因无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标准调整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暂按原标准发放,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一到六项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七到十项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

一、红军失散人员

46176

49796

3620

二、烈士遗属

63921

68289

4368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7529

61460

3931

四、病故军人遗属

51137

54631

3494

五、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的

36941

39837

2896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34632

37347

2715

建国后入伍的

32323

34857

2534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3028

23478

450

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

12000

12480

480

八、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8580

9120

540

九、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

648

688

40

十、 自费缴纳部分优抚对象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4360

25800

144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

23592

25032

1440

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3532

24972

144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180

9630

450

两参人员

9600

10080

480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7740

8280

540

备注: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78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796元。

三属全年定期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比例

红军失散人员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在乡复员军人全年定期补助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

各项比例见《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附件4

2024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表


类   别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优待金标准

52400

52400

备注:浙江省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65%发放。(目前高于该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2023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94元。

计算公式:义务兵优待金=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65%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国家规定标准)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别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原标准

36910

31410

29280

现标准

39490

33290

30740

年标准分别提高

2580

1880

1460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