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4-4923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4〕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10-2024-03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精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费用补助,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等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50%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6号)文件,2023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经测算,现将我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补助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调整为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补助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调整为996元、498元、249元、125元。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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