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近日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反映,2022年他曾在某酒店预订新年酒席并预交订金2000元,后因故取消预定。经协商,酒店同意将订金延后使用,酒店前台也做了相应的修改登记。近日,陈先生再次到该酒店消费,在结账时提出使用2022年的订金单抵用消费,酒店工作人员认为该笔订金超过两年已失效,拒绝订金单抵用结账。陈先生认为酒店做法不合理,希望酒店退还订金单上所示金额2000元。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介入调解。经调查,调解人员发现,在双方达成订金协议时,并未约定合同有效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内容,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充当货款,但若交易失败,收取订金的一方需全额退还订金。除非双方有明确的有效期限约定,否则订金应当视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有效。因此,陈先生支付给酒店的订金不应以“两年时效”为由,拒绝抵用。经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酒店同意退还陈先生2000元订金。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消费者,订金形式的消费,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另外消费者也要保留有关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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