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48419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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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鹿城区制鞋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完善制鞋行业环境污染防治体系,推进中国鞋都浙江省第四批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其他类似行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聚焦污染“反复治、治反复”难题,以“七张问题清单”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抓手,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工艺装备和治污能力,培育一批环保标杆企业,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目标

基本实现制鞋行业的工艺装备优化升级,污染防治科学精准,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安全可控,废水、废气、固废有效收集处理、噪声得到有效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区域VOCs浓度稳中有降,环境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打造园区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鹿城样板”。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推动制鞋行业集聚生产,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和能评,新建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及区域能评批复相关指标的准入要求,合理控制区域总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镇)

(二)推进清洁生产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鼓励使用先进制鞋工艺与装备,提高生产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各街镇)

2.开展源头替代。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推广使用本体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等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三)强化污染治理

1.规范废气收集处理。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采取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废气排放特征、操作便利性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尽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涉VOCs 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严禁采用无组织排放方式进行换风,鼓励建设新风系统。淘汰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简易低效处理工艺,严禁新(改、扩)建项目采用以上低效工艺处理VOCs(恶臭异味除外)。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颗粒活性炭,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鼓励开展生产车间废气集中收集、废气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等重点、难点环节“揭榜挂帅”比拼。(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镇)

2.规范废水收集处理。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建设,切实做好企业厂区雨污分流,强化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管理。喷光(喷漆)等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水应由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治理达标后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镇)

3.规范固废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统一纳入区固体废物分拣中心处置,并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应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分类收集,设置警示标志牌,并纳入全市小微危险废物收运体系,确保危废应收尽收、应纳尽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各街镇)

4.规范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要采用低噪音设施,要求设置隔声、吸声、减振等工程措施,使厂界噪声符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各街镇)

(四)提升监管能力

推广智能化监管,督促涉VOCs排放重点单位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鼓励一般企业安装工况监控,记录生产、污染排放以及温度、压差等VOCs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强化对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监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各街镇)

(五)严格执法检查

严查制鞋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等环保制度、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非法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2024年5月底前,开展全面排查,明确纳入整治提升企业清单;2024年10月底前,企业根据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南完成整治提升任务;2024年11月底前,开展全区制鞋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提升评估。

(二)实施备案评估。企业根据整治提升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向属地街镇工作专班提交自评估材料。

(三)强化信息公开。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使公众全面了解制鞋行业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各街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工作的领导。

(二)细化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区发改局负责相关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审核;区经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低效工艺与装备的改造升级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证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鹿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的编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整治提升工作。各街镇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整治提升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建立工作顾问团,对企业环境问题“巡诊把脉”,对治理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提升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附件

鹿城区制鞋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政策

法规

产业布局

1

行业聚集区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和能评。

生产合法性

2

企业相关手续齐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

清洁

生产

工艺与装备

3

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淘汰和禁止落后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使用先进制鞋工艺与装备,提高生产智能化水平。

原辅材料

4

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14)、《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等要求;鼓励使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清洗剂和处理剂等产品。

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与处理

5

刷胶(喷胶)、粘合、清洁、烘干、喷漆(光)危废仓库及其他产生废气的工序应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6

产生VOCs物料的调配相对独立、密闭空间内完成,废气有效收集;使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转移和输送含VOCs物料

7

生产车间盛放VOCs物料的容器(刷胶桶等)使用时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闲置时及时密封。

8

废气收集可采用局部集气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根据不同生产工况合理选择废气收集方式。

9

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严禁采用无组织排放方式进行换风。

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与处理

10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最远端废气收集点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11

配套建设高效的废气处理设施采用吸附法处理的,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剂的,宜选用颗粒状活性炭活性炭的碘值不宜低于800mg/g对采用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等单独工艺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等组合工艺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低效处理实施改造,淘汰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和设备。

12

喷光(漆)台应配有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不低于0.5m/s,并配套喷淋塔和除雾器装置去除颗粒物。

13

废气排放、VOCs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

14

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废水收集与处理

15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

16

配套建设高效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治理达标后排放。

17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固体废物防治

18

危险废物应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分类收集,设置警示标志牌,并纳入全市小微危险废物收运体系。

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防治

1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统一纳入区固体废物分拣中心处置,并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噪声污染防治

20

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及环评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21

定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监督管理

22

根据相关要求,安装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监测系统

23

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管理有序,生产车间不能有明显异味。

24

企业建立健全台账制度,记录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产生挥发性废气的胶粘剂、清洗剂等物料使用量,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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