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4-0200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4〕15号 |
各区本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区本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区本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同步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浏览器或“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审计报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5.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区民政局承担。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社会团体网上填报材料预审通过后,社会组织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其中业务主管单位(详见附件2)已经纳入社会组织联审平台的社会团体,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进行网上联审。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实施网上联办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将签章页扫描件以附件形式上传。 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工作实行全程网上无纸化办理,业务主管单位采用线上联审的社会组织无需线下初审盖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上传签章页待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未与业务主管单位采用线上联审的,将年检报告书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浙里社会组织平台上传签字盖章页,无需前往民政部门递送纸质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根据安排,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事项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社会团体年检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577-56588251。 (二)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5室。 (三)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问题等技术咨询:400-8884636。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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