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00984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4〕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24-0001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鹿城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序号

奖补项目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

1

文化企业荣誉奖励

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仅企业、国家版权金奖仅企业类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资格定补

区委宣传部

2

文化企业贷款贴息

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连续2年对上年度500万元额度以内的银行贷款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3

文化企业小升规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并在一年内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和30%两档,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4

文化企业上市奖励

按照鹿城区推进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鼓励企业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400万元奖励,实施分阶段兑现。其中企业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向沪深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200万元;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500万元;股票上市后,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奖励,实施分阶段兑现。其中企业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向北交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200万元;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后,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可以重复享受。对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以红筹股形式上市的,在上市任务指标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兑现,以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的境内公司作为奖励主体,如有多家企业,则由上市主体明确其中一家作为奖励主体。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金融办

5

文化产业总部企业

奖励

按照鹿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扶持。新招引文化产业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总部除外,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认定首年度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度兑现20%。

资格定补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6

文化产业平台奖励

新认定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30万。新认定的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园区运营主体不单一的不予奖励。

资格定补

区委宣传部

7

文化企业入驻集聚区补助

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产业园区、街区纳入市级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的,按经营用房租赁面积给予10/平方米·月的补助纳入规限上统计范围或者省级成长型、重点文化企业的,补助增加到15/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8

引进区外文化企业

奖励

对成功引进区外文化企业且当年度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区发改局

9

时尚平台落地补助

对在鹿落地的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时尚产业平台、具有引领性的时尚活动,经认定,按照建设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0

创意设计服务机构

奖励

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设立或转法人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销售额的5%、最高50万元确定。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1

文化产业创新项目

补助

对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或特色文化街区的运营主体,按其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已在运营的产业发展平台,投入资金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业态功能,在传统文化传承、非遗跨界整合、新文创、特色公共文化空间等领域形成具有影响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业态,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2

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兴办文化企业补助

对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在鹿城区域范围内办文化企业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三年内给予房租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每年最高10万5万元补助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3

非遗文创研发补助

挖掘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非遗文创产品,一次性投入投资范围同上超过30万元,且该项目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300万元300万元300—8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4

数字创意企业奖励

鼓励发展动漫、电子竞技、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行业,新入选的温州市数字创意产业化项目给予连续3年奖励,奖励额度前2年、后1年分别参照其销售额的5%、3%确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5

影视作品奖励

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超过2000万元以上,其中动画电影为1000万元,按照分账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分账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分账收入的3%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6

文化企业参展补助

鹿城区文化企业、“老字号”企业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组织的市外重点文化节展的,全额补助展位费和特装搭建费。

非遗产品生产企业全额补助参展费用,参加其他省内外展会的参展企业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17

文化产业出口项目

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文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数据核校、资格定补

区委宣传部

18

品牌活动补助

由我区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鹿城,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学术交流、重大赛事、品牌展览等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审核备案,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19

特色实体书店奖励

每年入选市重点扶持特色实体书店项目由市财政按一二三档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每年重点扶持5个左右的特色实体书店项目由区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审查遴选

区委宣传部

20

举办音乐节和演出

奖励

对在鹿举办或打造的各类音乐演艺品牌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0%、最高200万元支持奖励。对音乐企业和机构发展原创音乐孵化平台、音乐版权交易平台等项目,视项目综合效益,给予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0万元支持奖励。对在鹿发展数字音乐平台、数字音乐制作、在线音乐新产品等各类项目和业态,视项目综合效益,给予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发展“音乐+科技”“音乐+旅游”“音乐+商业”“音乐+会展”等融合发展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21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及运营奖补

对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利用租赁或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或使用期达到5年及以上,以建立博物馆、美术馆时报备审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免费使用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闲置房产、存量用地,合同租赁期5年及以上、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20万元的补助。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办3家以上交通便捷、设施完善、服务配套,规范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成并登记之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产生一定的区域影响力与社会知名度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民办博物馆举办的各类文创市集、节会雅集等系列文旅主题活动,活动持续3天以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成绩显著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活动所需费用的 60%、每次最高 50 万元补助。

在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街区内的各类展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数据核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2

文旅融合演艺奖励

对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开展常态化演艺活动和经认定的在区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各类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5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或演出团队15万元奖励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或演出团队30万元奖励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3

特色小剧场改造补助

鼓励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建设,对当年度演出达到30场的新建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等,给予场地改造费30%、最高15万元的补助。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和4A级以上景区内的新建城市特色小剧场、曲艺小词场等,给予场地改造费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数据核校

区委宣传部

24

示范小剧场和小剧场精品剧目奖补

扶持推进小剧场建设规范高质,鼓励创排小剧场剧目,支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小剧场创作、演出、运营,扶持培育小剧场经营主体和演艺消费市场,规划布局小剧场发展空间。区级每年认定扶持5个以内示范小剧场和5个以内小剧场精品剧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补。

审查遴选

区委宣传部

25

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奖励

经有关部门认定,已核准或备案,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核心领域新增投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数字文化领域、头部平台型和“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新增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最高500万元。

资格定补

区委宣传部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依法纳入鹿城区属地统计、归属鹿城财政片区的文化类企业;在鹿城辖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每年度奖补经费控制800万元,市级奖补优先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鹿城区委宣传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文化企业涉及行业范围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规定范围为准。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级。“省级知名卫视”指浙江、湖南、北京、江苏、东方卫星频道;“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搜狐视频。本政策凡涉及“5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以上”包括本数。

5.本政策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的政策措施,参照本政策执行。鹿城区文化产业示范项目评选办法、区级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标准、区级文化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办法以及本政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区已发布的文化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本政策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商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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