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4-5214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4〕1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8-2024-0003 |
各科、分局、大队、中心、所: 为严格依法行政,我局决定对《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制度》(温鹿市监[2021]125号)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答复的,不影响名称争议处理。” 四、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申请材料不全的,我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局可不予受理。”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争议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合议,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处理,以我局名义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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