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5158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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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林爱明房屋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林爱明,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鹿城区河西桥2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五马片区(东瓯王庙南片区)旧城区改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23〕84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林爱明房屋坐落于河西桥21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与实施单位五马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林爱明有房屋坐落河西桥21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01)第1-28551号],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用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7555号),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5.12平方米,其中55.52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9.6平方米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补偿安置规定。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9.77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故不予补偿安置。

经温州一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温一川(2024)字第16905号]、[温一川(2024)字第16860号]、[温一川(2024)字第17073号]},2023年12月13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价值时点被征收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比准价相关评估情况如下:被征收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12034元。其中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房屋价值为264508元,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9525元(住宅部分5285元、“住宅变更营业用房”部分4240元);用于住宅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江滨单元D-37地块(期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为215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期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另行按实结算)。营业用房安排在鹿城区清泰景园(现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4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应自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结清新旧房屋差价)。

2024年7月31日、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补偿决定方案重新告知书》,向被征收人林明光送达。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提出意见,但未选择补偿方式。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要求对其一楼19.31平方米的房屋全部按照符合“住宅变更营业房”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960153号)证载面积为9.6平方米。其余面积不符合《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8〕79号)中关于“住宅变更营业房”的相关规定。故被征收人该项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五马片区(东瓯王庙南片区)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共65.12平方米,其中55.52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9.6平方米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补偿安置规定。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12034元[其中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房屋价值为264508元,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9525元(住宅部分5285元、“住宅变更营业用房”部分4240元)]。

四、搬迁费

符合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共65.12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故以1000元计。

五、临时安置费

(1)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55.52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8328元。(2)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补偿安置规定建筑面积共9.6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6912元。以上两项合计临时安置费共15240元。

六、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价值为268748元(其中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4240元),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为13437.40元。

七、履行方式

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五马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八、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待腾空拆除后,被征收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鹿城区五马片区(东瓯王庙南片区)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五部分执行。

九、房屋腾空期限

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验收。

十、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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