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5158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鹿城区新市民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38 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26号)等文件精神,起草该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鹿城区新市民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含正文1份,包含8个章节,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新市民服务管理实际需要,明确了积分说明、积分类别、积分规则、积分应用、应用流程、积分认定、其他规定、职责分工、补充说明等具体规定。 (一)积分说明。主要对积分体系、积分对象、积分待遇进行说明。 (二)积分类别。主要对省级共性指标积分、鹿城区个性指标积分、可兑换积分进行说明。 (三)积分规则。主要对注册制、期限制等进行说明。 (四)积分应用。主要对普惠制积分应用、“先到先得”应用、可兑换积分应用、高积分高待遇应用进行说明。 (五)应用流程。主要对普惠制积分应用实施流程、“先到先得”应用实施流程、可兑换积分应用实施流程、高积分高待遇应用实施流程进行说明。 (六)积分认定。主要对新市民在平台上应用获得积分和认定积分进行说明。 (七)其他规定。主要对异议处理、违法责任等进行说明。 (八)职责分工。主要对各相关部门对新市民量化积分服务管理事项及职责进行说明。 (九)补充说明。明确细则动态调整、明确居住登记享受待遇、新旧细则起废时效。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鹿城区新市民,即指除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四区户籍人员外的,在鹿城区居住、工作,且已在鹿城区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市民,纳入鹿城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 四、注意事项 本细则发布施行时,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22〕13 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解释 (一)积分体系是指通过“浙里新市民”应用平台,设置积分管理规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累积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享受我区提供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鹿城区新市民积分分为三类:省级共性指标积分、鹿城区个性指标积分和可兑换积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积分最高分值100分,鹿城区个性指标积分最高分值200分。 (三)新市民申请高积分高待遇政策,以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鹿城区个性指标积分的总分值进行高低排名认定,取得相关场景应用资格后,享受区政府各相应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资源行业协会提供的公共待遇。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实施细则更具规范性和符合实际需要。对积分说明、积分类别、积分规则进行调整明确,使省级共性分指标积分赋分标准与省指导意见同步,对鹿城区个性指标积分赋分标准部分积分指标进行调整规范;明确“注册制”和“期限制”,实现精准公共服务和社会高效治理;根据部门职责变化和平台场景建设需要、积分审核要求,对相关单位分工进行调整。 (二)积分管理更具导向性和便民惠民。增加居住情况、社会服务等等项目权重,突出新市民社会贡献值,引导新市民参与社会服务,提高积分认定“无感赋分”比例,将积分应用分为普惠制积分应用、“先到先得”应用、可兑换积分应用、高积分高待遇应用并制定实施流程,为新市民申请公共服务待遇提供更大便利,将《鹿城区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流程》作为附件同步出台,调整补贴名额标准,降低申请条件,优化材料审核环节,提高惠民政策覆盖面。 (三)积分应用场景内容更加丰富。新市民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金融服务、技能培训、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项目及实施方案(工作流程)由区政府各相应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资源行业协会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共同研究出台,另行配套制定。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解读人:瞿伟俊(党组成员、宣教科科长),联系电话:0577-8898688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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