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5186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4〕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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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李荣魁,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 被征收人:孙克,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 被征收人:温州市欧华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瑞乐,男,汉族,1949年4月25日 被征收房屋: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7]20号),并予以公告。你们坐落于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因你们在《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2024年5月23日《关于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温州市欧华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李荣魁、孙克共有房屋坐落鹿城区黎明工业区1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15)第1-02053号],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3268平方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字第806962号、温房权证鹿城字第806963号、温房权证鹿城字第806964号),用途为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6155.82平方米。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4-030200001号建设规模为78.01平方米,符合补偿安置规定。被征收人另有未经登记建筑488.01平方米、简易房面积679.64平方米、棚面积104.49平米、室外铁楼梯、水塔面积10.89平方米、玻璃房面积8.13平方米,已经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故不予补偿。另查明,该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登记证号为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14号,目前该抵押权尚未消灭。 经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评估{《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0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1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2号]}: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市场价值2017年4月13日为24567385元;2021年4月13日为25211314元;2023年9月5日为26348538元。另,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设备及附属物价值估价、停产停业损失估价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估价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 经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评估{《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6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8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60号]}:用于工业用房标准厂房产权调换市场比准价值2017年4月13日为2220元/平方米;2021年4月13日为2350元/平方米;2023年9月5日为2630元/平方米。 经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评估{《城市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7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59号]、[浙温天房估字(2024)第061号]}:用于工业用房土地置换市场比准价值2017年4月13日为115万元/亩;2021年4月13日为135万元/母;2023年9月5日为180万元/亩。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一、质疑《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7]20号)的真实性,认为该房屋门牌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拒绝签订协议。二、认为涉案房屋按工业厂房标准评估价格过低,要求以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7]20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征收具体范围以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该房屋属红线范围内。故你方认为该房屋不在征收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二、经查询,黎明工业区1号房屋用途为非居住,故你方要求以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向被征收人温州市欧华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李荣魁、孙克送达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符合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规定的合法净用地面积326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233.83平方米。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 因被征收房屋征收周期跨度较大,相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为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决定按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以2023年9月5日作为货币补偿评估时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26348538元。但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费 因被征收人逾期未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书面提供发票、会计账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相应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同时,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故搬迁费亦暂未确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被征收人逾期未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书面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相应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暂以被征收工业用房(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计算,即2634853.8元。部分未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涉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设备及附属物价值估价、停产停业损失估价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估价,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建筑面积6233.83平方米,标准为每月1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673253.64元。 七、履行方式 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决定共同前往实施单位滨江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八、房屋腾空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九、其他补助 电表、水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设施,待腾空拆除后,被征收人可持相关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山下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部分执行。 十、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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