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5151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近几年出租管理工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国家、省、国家近几年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温财资〔2020〕34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包括总则、出租的审批和招租、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

四、政策举措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权责划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已在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备案的国有存量房产的出租审批和招租流程监管工作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房产出租事宜,房产权属单位作为出租人负责本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审批和招租流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出租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价格确定:房产权属单位对新增或原租期届满的房产进行出租的,由房产权属单位委托经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国有房产的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招租流程:房产权属单位根据各自权限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竞价及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年租赁权评估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房产招租项目,由房产权属单位委托拍卖机构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组织实施;年租赁权评估值10万元以下的房产招租项目,由房产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或委托拍卖机构组织实施。

五、适用对象

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房产出租管理。但不包括以下房产:城建类资产;人才等保障性住房;各类市场摊位;储备地块上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和危险房屋;房管公房。

六、注意事项

(一)社会团体国有房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公建配套类资产出租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意见后,报财政局审批(备案)。

(三)区教育局不承担教学和办公功能的多余房产,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环卫处等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出租,由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审批和安全监管等事项。

(四)委托区属国企代为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按照国企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关键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且房产无需用于全区办公用房调配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温州市鹿城区存量房产出租管理系统”是指由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运行维护并用于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及备案的系统。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为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节约财政资金,将原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出租程序为:评估、报批、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第二(二)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出租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为缩短招租流程,将原办法第十九条中关于“对以市场评估价公开招租2次仍未成交的房产,可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但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招租底价的10%”修改为第二(十一)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90%;仍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值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租金评估值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公开招租。”

(三)为提高国有房产出租率,新增“对公开招租2次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的房产,房产权属单位可在公开招租的同时,积极拓宽房产招租形式,如房产权属单位可通过鹿城公务网等相关网站进行公告后,委托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进行招租,最终租赁行为按先到先得(时间相同,价格优先)的原则,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降租后的最新租赁底价。”

(四)为进一步明确公建配套类资产出租程序,新增第五(二)点:“公建配套类资产出租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意见后,报财政局审批(备案)。”

(五)考虑到区属部分资产已划转国企管理,为避免多头管理,新增第五(五)点:“委托区属国企代为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按照国企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解读人:虞海丹(党组成员),解读科室:房产管理科,联系电话:0577-8803102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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