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903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3〕7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3-0016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工作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区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街镇新(改)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建设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一星级至五星级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每家分别对应给予1.2万元、3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1.2万元、3万元、6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

3.老年助餐机构补助。(1)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对鹿城区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按鹿城区户籍60周岁(含)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2)老年助餐机构(含邻里食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管理服务补助。对邻里食堂、老年食堂,按鹿城区户籍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管理服务补助,每家邻里食堂、老年食堂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老年助餐服务点,按鹿城区户籍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管理服务补助,每家老年助餐服务点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以上老年助餐机构全年需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配送、场地管理、水电费支出等费用,原则上各类老年助餐机构给予老年人的优惠金额需大于财政资金补助金额。(3)老年食堂运营补助。根据鹿城区老年食堂运营成效、不同区域老人收入及消费习惯的差异,将14个街镇分为两类分别进行补助。第一类为七都街道、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第二类为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五马街道、大南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对全年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10人次的老年食堂,第一类街镇老年食堂给予每年每家2万元,第二类街道老年食堂给予每年每家1万元的运营补助。

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鹿城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鹿城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人(指除生活困难老年人外,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且子女不在鹿城区范围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的,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1)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补助。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改扩建公办(建)养老机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给予立项资金三分之一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鹿城区新建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示范型公办养老机构,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立项批复两年内未开工或取得开工许可证两年内不申请的,不再予以补助。(2)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鹿城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鹿城区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在鹿城区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在鹿城区范围内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鹿城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鹿城区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文件进行核定。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鹿城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对评为样板地区的创建投入给予相应补助,统筹用于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其中老年友好样板街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样板村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符合省市区养老相关补助政策并已兑现补助项目的,不再纳入本专项补助范围。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鹿城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文件精神,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

(六)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发放。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预算管理

(一)加强项目申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上报下一年度补助项目资金需求、绩效目标、项目支出预算,对资金测算不科学不合理不精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质量差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强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执行跟踪分析,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拨付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执行与绩效情况的分析审核。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绩效复评。绩效完成情况较差的项目,补助资金予以扣回。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各街镇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养老服务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5月10日起至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符合省市区级相同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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