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0060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4〕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4-0003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十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升全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救援实战能力,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2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深化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意见》(浙应急救援〔2022〕11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2〕85号),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是指在温州市或鹿城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群众团体、志愿者、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筹资建设、纳入区应急管理局培育和管理、接受区应急管理局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具有一定应急救援专业技能的社会组织。

一、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管理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建设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属地管理,依法登记、分级培育,统一指挥、协同救援”,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抢险救援实战能力,积极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实现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

(二)基本原则

1.公益与自愿原则。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社会应急救援活动,坚持以社会公益和志愿履行社会责任为目的,自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专业差异化原则。根据区域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突发事件应对需求,指导救援队伍在能力建设中明确自身专业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学习先进救援理念和技术,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共享、差异化建设。

3.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自我造血机能,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帮扶措施,解决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才流失、核心凝聚力不强、缺乏设施装备和运作资金不足等问题,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管理措施

1.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和全区各类应急救援中的引领作用,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立党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依托所在街镇、社区或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进行组织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宣传沟通机制,与属地政府统一发布口径,报道客观事实,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行业管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安排队员参与社会应急救援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队员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以及本队伍年度救援活动等信息,并按时汇总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具有应急职能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依托企业成立的专(兼)职救援队伍,了解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与救援能力。

3.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孵化机制。按照“创新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搭建共享办公、技能培训、交流互动、文化展示等区域平台,鼓励各救援队伍按照《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附件1)进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孵化示范基地的作用,积极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在活动场地、办公场所、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4.强化应急救援一体化培训。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纳入管理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邀请省内外各领域应急救援专家授课培训,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核心骨干成员赴省内外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区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对现有民兵和消防救援训练场地设施制定开放管理制度,允许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开展有组织的场地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实战技能水平。要通过组织工作交流会、情况通报会、技能大比武、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促进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之间的业务交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技能竞赛,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对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给予奖励。

5.完善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按照“两权分离、公建民用”的原则,建立全区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购置应对水域、山地等复杂地形区域救援以及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流域洪水、城市内涝、危化品爆炸等事故救援必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区应急管理局不断完善救援装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通过分离救援装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应急救援装备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事故灾害救援等活动中共享共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装备利用率,有效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6.实施分级分类培育模式。对现有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核心力量、场地保障、装备设施、专业特长、综合管理、救援实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省级、市级、区级培育标准进行分级培育,并根据水上搜救、山地搜救、建筑物坍塌搜救等不同专业类别救援专长进行分类培育。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根据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运行状况、发展前景,通过技能竞赛、演练和队伍能力建设测评等情况,整合资源、重点培育、扶优汰劣,确保培育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夯实救援队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7.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资金补助方式。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提供的社会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标准。鼓励部门、街镇、村(社区)、企业等单位购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应急服务,由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承担辖区内应急宣传、救援和自救技能培训等工作。建立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辅助机制,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服务。通过资金补助、培训指导以及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方面的扶持。

8.健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激励机制。将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的挖掘、评选、宣传、推广等作为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纳入见义勇为奖、公益慈善奖、道德模范、好人系列等评选。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奖励机制,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奖、公益慈善奖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活动的积极性。

(四)队伍准入

各街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各类救援队伍情况,对辖区内未登记注册的各类救援队伍进行备案,并纳入街镇培育和管理对象;根据《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救援队伍的评估,对于达到标准的救援队伍,属地街镇可根据该救援队伍的救援专业特色,择优推荐给区级具有相关应急救援职能的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量后确定是否将其列入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指导、调度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同意接纳的,协助该救援队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暂不能接纳的,由属地街镇继续进行培育和管理。

已登记注册、业务主管部门非区应急管理局的救援队伍,如愿意接受区应急管理局指挥调度,能够积极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可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应急管理局考察后确定是否列入培育和管理。

(五)队伍退出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的队伍,将不再列入区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管理;情节严重的,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1.不再符合《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的;

2.不履行合作协议,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服从区应急管理局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给应急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5.自行解散及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专项补助资金

(一)总则

1.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给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资金。

2.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支付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补助分为购买服务补助和年度考核补助两类。

1.购买服务补助范围包括向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购买应急救援、巡查巡检、安保维稳、应急演练、应急宣传等各类应急服务。

2.年度考核补助范围包括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场地建设、训练培训、人员保险、装备配备、应急演练、社会宣传、预防性检查、出警施救、应急装备维护。已享受过补助的部分不重复享受。

(三)资格条件

1.符合《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附件1);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救援队伍负责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服从区应急管理局调度,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各类行动,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救援、相互协作、科学施救、体现作用;

4.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四)补助标准

1.购买服务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区域同类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2.年度考核补助标准

根据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期间的资金总投入、年度考核等级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年度补助金额。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考核实施细则》,并于每年下半年度组织考核组,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队伍基本管理能力、应急抢险救援、装备配备、救援保险、技能比武、应急演练、应急出勤、培训与宣传等。应急救援队伍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评成绩优秀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队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期间的资金总投入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考评成绩良好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队实际总投入的40%,且不超过5万元;考评成绩合格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队实际总投入的30%,且不超过2万元;考评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当年补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特殊时期(如防汛防台抗旱、森林防灭火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对相关队伍的资金补助额度。

(五)资金发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发放等工作,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用于次年专项资金补助。

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于每年9月份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证书

2.队员花名册、培训证书及队伍专业特长;

3.队伍架构及队长、副队长设置情况;

4.队伍场地保障情况;

5.队伍装备配备情况;

6.当年参与救援、应急演练、培训与宣传及技能比武等情况;

7.队伍当年资金总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阶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需补充申报材料的,待退回后,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最多可补充申报材料3次,结合队伍当年考核等级,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公示阶段。资金使用方案经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须将发放方案等信息在相关公共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处理。

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发放资金,并与其签订《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

(六)资金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应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档案。

(七)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公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实施意见规定补助范围内的项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福利发放,不得挪用。

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要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

区应急管理局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取消其三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虚报建设资金投入,套取专项资金的;

2.在考核评定、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虚假虚报、恶意串通等不良诚信行为的;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擅自变更支出预算、改变资金使用内容、提高标准的;

5.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关于培育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

          2.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件1

鹿城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标准

1.人员力量方面。队伍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20名,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配备队长1名,技术负责人1名,信息宣传员1名,副队长若干名;各分队配备队长、副队长。

2.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在鹿城辖区内具备固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及设施,设置办公室(值班室)、备勤室(休息室)、装备器材库及训练场所等。

3.装备器材方面。自有专业装备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运输保障车辆;租借专业装备必须能在1小时内调度集结完毕。

4.专业特长方面。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灭火、城市搜救、水域、山地、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救援、公路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环境应急监测、通信应急保障、测绘应急保障、油气管道抢修等专业救援能力较为突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参与应急救援,与其他救援力量形成互补,90%以上核心骨干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队员(含志愿者)红十字急救培训证取证率达到100%。

5.管理能力方面。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6.快速响应能力方面。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接到相关部门或者属地街镇调度指令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区域,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7.宣教培训方面。具备组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和应急安全宣传活动服务保障能力。

附件2

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申报单位


年度考评结果


本年度队伍

建设总投资


申请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资金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如有虚假虚报、恶意串通不良诚信行为的将全额退还本次获得的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   公章)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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