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0057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新时期中央、省、市各级关于森林资源管护和护林员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 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 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央、省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文件精神,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管理职责,保障护林员的各项权益,提升森林资源管护水平,为打通森林资源管护“最后一公里”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基层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体系,依托公益林护林员等基层管理力量,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推动资源管护向源头转移,强化区域联建联防,实现管护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护林员管理 确定了护林员主要职责,控制人员总量和管护面积,并从选聘流程、主要考核内容和权益保障做出明确规定,从而规范护林员管理。 (二)确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办法》分别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包括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责,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街镇以及村社的属地和细化管理职责。 (三)提出创新护林模式 一是鼓励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体系建设,无法保障专职护林员工作经费或非重点任务街镇,护林员可以由森林火灾早期处理队伍、扑火队员兼任。 二是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镇可以统一组织,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 四、适用对象 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仰义街道、丰门街道、双屿街道、南郊街道等涉林街镇、其他承担我区护林管护职责的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 施行日期为2024年2月11日,有效期为2年。 五、注意事项 国家、省、市对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街镇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六、关键词解释 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国有、集体所有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解读人:陶建武 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11901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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