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4625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修改<温州市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及经费补助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并结合《关于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34号),拟决定修改《温州市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及经费补助办法》文件。 二、主要依据 《关于鹿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优80条”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3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分为政策条款和附则两部分内容,其中1-6条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则、定义、功能等;7-14条为政府投资的公办孵化器管理;15-19条为优惠政策;20-22条为附则。 四、政策举措 (一)删除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及其他已不适用条款; (二)结合产业新政“优80条”修改奖励政策; (三)根据大孵化集群建设需求,新增招引专业运营机构奖励等政策条款。 五、适用对象 鹿城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六、注意事项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本政策中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条款,参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金额均已包含上级规定的部分。 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七、关键词解释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为目标,以提供科技创新、创意、创业服务为宗旨的公共服务平台,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 八、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第十八条 支持招引专业机构运营。鼓励专业运营机构来鹿城建设或运营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新增入驻企业总面积给予运营主体120元/平方米*年补助,每年补助最高120万元,连续补助 2 年。运营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 新增“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建设孵化载体。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 2 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 类企业。”内容。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科技局,解读人:黄迟青(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20152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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