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港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港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序号 | 奖补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责任单位 | 一、开办奖励 | 1 | 港航基础业企业 开办奖励 | 对市域外新引进、在港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注册的班轮企业、干散货运输企业、油气运输企业(含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60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按五年平均分摊。 对市域外新引进、在集聚区注册的、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的、以新建、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自有运力、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航运企业(普货企业要求普通货船单船不少于2万载重吨;危货企业要求液货危险品船单船不少于5000载重吨;液化气船单船不少于5000立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开业自有运力在5万载重吨以上的普货企业、2万载重吨(立方)以上的危货企业,奖励60万元人民币,按照五年平均分摊。 (2)开业自有运力在2万载重吨以上至5万载重吨的普货企业、1万载重吨(立方)以上至2万载重吨(立方)的危货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按照五年平均分摊。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2 | 港航辅助业及衍生业 企业开办奖励 | 该类别主要包括船舶设计、船舶登记、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航运经纪、航运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平台、航运信息、海事仲裁与法律、航运教育与培训、数字航运、物流运输、船代货代等。对市域外新引进、在集聚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按五年平均分摊。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二、办公补贴 | 3 | 办公用房 购置补贴 | 对新引,在集聚区注册,并在集聚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港航基础业、港航辅助业及港航衍生服务业企业,给予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按五年平均分摊。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区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 | 4 | 办公用房 租赁补贴 | 对符合以上第1、2、3条的企业(机构),在集聚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租金补助,按照每年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 | 三、运营支持 | 5 | 总部企业 贡献奖励 | 对新引,在集聚区注册的港航基础业、港航辅助及港航衍生服务业企业总部,5年内根据其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1)市外进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2)市内迁入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80%。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 | 6 | 非总部企业 贡献奖励 | 对新引,在集聚区注册的非总部港航基础业、港航辅助及港航衍生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2.5亿元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7 | 国际船舶 管理奖励 | 在集聚区注册的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业务的,经认定,对其当年末实际管理的从事国际航线运输船舶按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总吨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8 | 货代企业 运营补贴 | 在集聚区注册的货代企业,在温州口岸组货出运达1万标箱、2万标箱、3万标箱、4万标箱的货代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人民币、240万元人民币、36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商务局 | 9 | 航运企业船舶 购置奖励 | 在集聚区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新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船龄12年及以下,达到以下各类船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80元人民币/载重吨奖励。普通货船:单船2万载重吨以上;液货危险品船: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液化气船:单船5000立方以上。单船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本项奖励的水路货运企业,应当承诺获奖励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以上。如未履行承诺,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因水路货运企业破产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四、公共服务配套 | 10 | 活动组织奖励 | 在集聚区注册的港航服务业企业,在温州市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国内航运会议、展览、研讨等活动的,经认定,最高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于国际性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国性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11 | 专业培训 活动补贴 | 在集聚区注册的港航服务业企业,组织温州市航运相关企业开展航运市场、航运法务、航运税务等与航运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经认定,对师资、场地等必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次培训活动补助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12 | 海员培训补助 | 在集聚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委托鹿城区内的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国内航线普通船员、国际航线船员培训,受训船员取得相关适任证书或资格证明,并在该航运企业实际就业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1000元人民币/人给予该航运企业补助,每家航运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 资格定补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13 | 海员外派奖励 | 在集聚区注册的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企业,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经认定,按500元人民币/人标准予以奖励,同一海员2年内不能重复奖励,每家企业(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交通运输局 | 五、人才保障 | 14 | 企业高管 贡献奖励 | 新引进核心区港航办公大楼的港航基础业、港航辅助及港航衍生服务业企业总部,其高管(限5人)五年内,按其每年获得的工资薪酬和奖金,给予7%的高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个人所得年薪和奖金所形成的地方贡献。 | 数据核校类 | 是 | 区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 | 15 | 人才保障 | 在义务教育阶段,全职在核心区港航基础业、港航辅助及港航衍生服务业企业工作的,其中E类以上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3000总吨以上船长及3000千瓦以上轮机长,予以其子女公办学校优先照顾,或在辖区学位有空余情况下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其中在鹿城区内购置房产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其子女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其中F1、F2类人才统筹解决其子女入学。其中BC类、DE类、F1类人才,给予按5-7折的优惠价配售对应优惠享受相应面积人才住房(或以房票形式以相应折扣购买指定的安置性商品房或市场商品房)。 | 数据核校类 | / | 区委人才办、区交通运输局 |
附则 1.适用对象。本办法的使用对象为在滨江商务区核心区港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 2.资金安排。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总部企业认定参照《“黄金25条”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执行。“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分别建于鹿城区七都街道通都西路两侧,若后续因客观因素导致学校名称变更或调整至其他定向学校,以变更或调整后为准。 4.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区级补足差额部分)。 5.执行效力。本意见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港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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