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726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3〕6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23-0006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是鹿城区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各不超过5家。

第四条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

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听取并审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拟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区评审办承担区评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向区评委会报告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识。

第九条 区评审办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归属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由区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通知。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审办。

第十四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未能通过的,由区评审办向企业(组织)反馈审查和评审情况。

(三)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四)审查表决。区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初选公示。区评审办对初步入选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发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获得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进行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 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由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区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参与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 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温鹿政发〔2022〕9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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