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制定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编制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为切实做好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扶贫领域“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成果应用,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将公开事项及标准清单化、目录化,便于基层政务公开实施单位对照执行,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指导基层开展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并对执行情况与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基层扶贫部门要对照标准目录,认真梳理分析,结合实际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进相关政务信息公开;要加强同其他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开有关涉贫政务信息。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西部22省区市有扶贫任务的县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东部省市可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实际,公开相应扶贫领域基层政务信息。

(二)公开主体。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扶贫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五大类,包括政策文件、扶贫对象、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监督管理,二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13项。本指引及目录所指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资金和项目等。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和乡(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事项只须在村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共13种,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工作流程

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各地要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要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同时,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确保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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