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为确保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工作职责】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审查制度】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重大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征求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责任承担】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该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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